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

反保险欺诈风险提示及举报渠道


发布时间:2020年12月24日


为更好的为您提供服务,特将我公司反保险欺诈提示及举报渠道进行公示,敬请您给予监督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 反保险欺诈提示:

请您与我们一同抵制以下保险诈骗类欺诈行为:

1.故意虚构保险标的;

2.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;

3.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;

4.提供虚假理赔申请材料;

5.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 什么是保险欺诈?

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。

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,主要包括:

1.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;

2.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、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,骗取保险金;

3.故意造成保险事故,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,骗取保险金的行为。

    三、     实施保险欺诈可能面临哪些责任?

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:

【刑事责任】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,将会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,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(详见《刑法》第198条)。

【行政责任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将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、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;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,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(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第16、21条)。

【民事责任】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,或者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;以伪造、变造的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,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,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(详见《保险法》第16、27 条)。

    四、反保险欺诈举报渠道
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:4008-667-668

请您与我们一同监督,杜绝保险欺诈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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