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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年01月21日

【典型案例】
客户李先生于2022年3月通过短视频平台跳转的互联网链接,自主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热销年金保险,连续缴纳两年保费后,2024年9月,李先生以“投保时被博主误导,称购买保险可获“高端健身课程赠送”为由,向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投诉,要求全额退保。
保险公司经核查后发现,该博主并非公司合作的保险销售渠道,也未取得保险销售资质,公司从未授权其代理销售保险产品,且李先生投保页面的产品说明、风险提示均有明确电子确认记录,因此拒绝了其全额退保的诉求,双方协商无果。
2025年10月,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,主张博主以赠送健身课程为诱饵诱导其投保,保险公司与无资质博主合作销售保险属违规,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费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无任何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委托或认可该博主销售保险产品,该博主仅是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。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投保时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、投保须知等内容,其提交的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自身因欺诈陷入错误认知,投保行为系其自主作出。
最终,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,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,李先生应履行合同义务,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由李先生自行承担。一审判决后,李先生未提起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【案例解读】
1.销售误导的认定需有实质证据:消费者主张保险销售存在误导,需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销售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、隐瞒关键信息等行为,仅以第三方非授权主体的诱导为由,难以被法院采信。
2.自主投保的民事责任自负:通过互联网渠道自主投保时,平台通常会要求消费者确认产品信息、风险提示等内容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需对自身的投保决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3.保险销售资质是核心前提:未取得保险销售资质的个人或机构,无权代理销售保险产品,消费者若因此类主体的诱导购买保险,难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应向实际诱导方主张权利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的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,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: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。)
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:购买保险时应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或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,仔细阅读保险条款,切勿轻信第三方非授权主体的额外承诺;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投保流程,完善信息提示与确认机制,减少纠纷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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